梦园呓语
12.6 城市改革
1979 年 4 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广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习仲勋、杨尚昆提议发挥广东优势,“在对外开放上做点文章”,邓小平就此提出 “特区” 概念。同年 7 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 “出口特区”。
1980 年 5 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将 “出口特区” 定名为 “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此后正式批准此一建议。此后数年持续扩大和增强经济特区的权利和地位。
1982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批转 <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 的通知》。
1984 年邓小平第一次南巡。1 月巡视深圳、珠海,2 月巡视厦门。同年 5 月 4 日,国务院发出《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确定进一步开放 14 个沿海港口城市 ——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到全岛,进一步开发海南等。随后国务院陆续批准在沿海开放城市及部分地区兴办经济开发区,引进外资、技术,以开发工业生产新技术和科研为主,减免税收,鼓励出口创汇。
1984 年 10 月 20 日,中共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要充分发挥 城市的中心作用 ,逐步形成以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为依托的,不同规模的,开放式、网络型的经济区…… 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政府还应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当地的条件,做好中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使承包责任制在城市生根、开花、结果。
1986 年 2 月发布《国务院关于批转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意识形态上明确了 “在经济上坚持以社会主义经济为领导,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在具体举措上则是引进和利用外资,面向市场经济的国际市场,“ 以首先搞好基础设施为重点展开基本建设 ”,实行 减税或免税 等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的举措。1988 年 4 月,人大会决定设立海南省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