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会学视角下的世界与中国 —— 一个平民的独白 —“科学” 的优生学绝育论

梦园呓语

4.2 “科学” 的优生学绝育论

优生学常是举着科学的旗号,被一些别有用心或者精神脆弱之人利用,行反伦理、反人类之实,让我们看看优生学在历史上曾被误用滥用的历史吧,以下内容节选自邱仁宗所著《一本医学家、遗传学家、决策者和立法者必读的书 ——《从 “安乐死” 到最终解 [10]:决》》

1881 年 Francis Galton 提出 “优生学”, 当时被定义为 “通过优化生育改良人种的科学”。于是在北美和欧洲兴起了一场将弱智、残疾、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绝育、禁止他们第一章探讨种族灭绝的意识形态背景, 即固守 “人类不平等” 入境的优生运动。 1907 年美国印第安那州颁布了第一部将精神病人、性罪错者、智力低下者、道德堕落者和癫痫病人绝育的法律, 到了 30 年代中期已有半数以上的州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对日耳曼人或德意志人的优良品质深信不疑的德国医生和科学家提出了 “种族卫生”(Rassenshy giene) 概念。

1920 年德国律师 Carl Binding 和医生 Alfred Hoche 出版了第一本题为《授权毁灭不值得生存的生命》的书。

正是纳粹政权使种族卫生计划成为现实, 它决心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洁性, 清理德意志的基因库, 将 “人类不平等” 这一思想制度化。1933 年 7 月颁布《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代法》, 即绝育法, 对患有各类精神和肉体疾病的病人实行强制绝育。1933 年 11 月颁布《反危险惯犯法》和《安全和改革措施法》, 授权将反社会者关进国营医院, 对性犯罪实行阉割手术。1935 年 9 月颁布《帝国公民法》和《德意志血统和尊严保护法》, 二者统称纽伦堡种族法, 正式在法律上排斥犹太人、吉卜赛人、黑人。

1939 年 10 月, 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 文件称:“一些根据人道的判断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

后来将残疾人安乐死的计划进一步在德国占领区扩大实施。接着大规模屠杀吉卜赛人和犹太人, 进行所谓 “最终解决”, 被杀害的人数达 600 万人。

在数年前,这种极端蔑视生命权的言论在中国没有一丁点市场,几乎见不到有人去支持。如今我们不需要在网络上,就算是在现实中的社交场合,都能听到这些优生学绝育论或灭绝论。我们忘了中国人历史上被称为 “东亚病夫”“黄皮猪” 的屈辱历史了么?那在当时我们中国人是不是应该被理所当然的消灭呢?